事業單位優先僱用經其大量解僱失業勞工獎勵辦法  ( 92 年 09 月 29 日)
第6條
事業單位有前條規定情形之一,經廢止或撤銷獎勵者,應依通知期限繳回 已領取之僱用獎勵金。逾期未繳者,依法移送強制執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