事業機構支付職業訓練費用審核辦法
( 88 年 06 月 29 日)
第4條
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款所稱聯合辦理訓練費用,指左列職業訓練之費 用:
一、二個以上事業機構共同辦理員工之職業訓練。
二、事業機構提繳費用,供同業公會統籌辦理之職業訓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