事業機構支付職業訓練費用審核辦法  ( 88 年 06 月 29 日)
第12條
事業機構未申報職業訓練費用支用情形者,視同未辦理職業訓練,其訓練 費用應於主管機關規定期限內,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以差額繳交中央 主管機關設置之職業訓練基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