事業機構支付職業訓練費用審核辦法  ( 88 年 06 月 29 日)
第10條
事業機構解散、廢止、合併、轉讓或變更年度時,應於四十五日內,申報 其職業訓練費用支用情形。

前項規定,於事業機構依前項申報職業訓練費用支用情形時,準用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