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 ( 95 年 11 月 13 日)
第4條
職業訓練機構應有專用教室、訓練場所、訓練設備及配置飲水及盥洗設備 等,並符合訓練品質規範。

專用教室面積不得少於三十平方公尺,每一學員平均使用面積不得少於一 點三平方公尺;但其他法規另有特別規定者,從其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