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 ( 95 年 11 月 13 日)
第3條
職業訓練機構應置負責人,綜理業務;並設若干單位,辦理教務、輔導、 訓練技術服務、總務、人事及會計業務。但附設之職業訓練機構,其業務 得由設立主體之相關單位兼辦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