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 ( 95 年 11 月 13 日)
第20條
職業訓練機構停辦或解散時,應檢附停辦或解散計畫書,記載下列事項, 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:

一、停辦或解散之事由。

二、在訓學員之安排計畫,並以自行完成訓練為原則。

三、免稅進口訓練用品及受政府機構獎助添置訓練設備之處理方法。

四、賸餘經費及學員所繳費用之處理方法。

五、預定停辦或解散日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