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 ( 95 年 11 月 13 日)
第14條
職業訓練機構之名稱、所在地及負責人有變更時,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變 更證書之記載;其訓練實施方式、訓練職類及容量有變更時,應報請中央 主管機關核定。

前項變更事項,準用第六條及第七條規定之程序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