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 ( 95 年 11 月 13 日)
第12條
職業訓練機構申請設立分支機構者,應報其直接監督機關或地方主管機關 審核後,由中央主管機關單獨發給設立證書。但以該分支機構組織、人事 及財務獨立者為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