職業訓練基金設置管理運用辦法  ( 89 年 05 月 18 日)
第11條
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,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一人兼任之;委 員十一人至十三人,除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局長為委員兼執行秘 書外,由左列人員組成:

一、經濟部代表一人。

二、交通部代表一人。

三、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代表一人。

四、行政院主計處代表一人。

五、臺北市政府代表一人。

六、高雄市政府代表一人。

七、全國工業總會代表一人。

八、全國商業總會代表一人。

九、全國總工會代表一人。

十、職業訓練專家一人至三人。

前項第一款至第九款人員,由各該機關、團體指派;第十款人員,由行政 院勞工委員會遴聘,聘期為二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