職業訓練師與學校教師年資相互採計及待遇比照辦法  ( 106 年 06 月 28 日)
第8條
政府機關設立及公立學校附設之職業訓練機構,其職業訓練師之退休、撫 卹,準用公務人員退休法、公務人員撫卹法有關規定辦理。

學校教師或職業訓練師在公立學校或政府機關設立之職業訓練機構,經相 互轉任未曾間斷之專任教學年資,視同連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