職業訓練師與學校教師年資相互採計及待遇比照辦法  ( 106 年 06 月 28 日)
第5條
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設立之職業訓練機構,其職業訓練師薪級如附表。

前項職業訓練師,比照公立中小學校教育人員支給學術研究加給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