職業訓練師與學校教師年資相互採計及待遇比照辦法  ( 106 年 06 月 28 日)
第2條
經甄審合格之職業訓練師具有教師資格者,於轉任學校教師時,其甄審合 格後在職業訓練機構之專任教學年資,由教育主管機關予以採計。

前項年資如用以申請大專教師資格審查時,應依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有關 規定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