職業訓練師與學校教師年資相互採計及待遇比照辦法  ( 106 年 06 月 28 日)
第11條
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。

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四日修正發布之條文,自一百零六年 一月一日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