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  監評人員資格甄審、訓練及考核 ( 106 年 10 月 03 日)
第39條
具監評人員資格者有下列情形之一,經查證屬實者,中央主管機關應撤銷 或廢止監評人員資格證書,並通知繳回:

一、洩漏或盜用屬於保密性試題、評審標準、評審表、參考答案、測試成 績或因職務、業務知悉或持有秘密事項之資料。

二、資格證明文件有偽造、變造或其他虛偽不實情事。

三、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之宣告確定。但過失犯不在此限。

四、其他因故意或重大疏忽致影響應檢人權益或測試事宜。

前項具監評人員資格者之證書經撤銷或廢止後,其不得再參加任何職類級 別監評人員資格培訓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