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  監評人員資格甄審、訓練及考核 ( 106 年 10 月 03 日)
第38條
具監評人員資格者,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至指定術科測試場地擔任監評工 作。

違反前項規定者,應停止遴聘其擔任監評工作二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