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  監評人員資格甄審、訓練及考核 ( 106 年 10 月 03 日)
第36條
參加監評研討之人員,應全程參與課程,並經測試成績合格,始得擔任該 職類級別之監評工作。

未參加前項研討、未全程參與或研討成績不合格者,暫停執行監評工作。

參加第一項研討之監評人員資格證書定有效期者,應重新核發資格證書, 其效期自發證日起算五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