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  監評人員資格甄審、訓練及考核 ( 106 年 10 月 03 日)
第35條
中央主管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應對已具有監評人員資格者辦理監評人 員研討:

一、技能檢定術科測試試題或監評標準有重大修訂之職類級別。

二、五年內未辦理監評研討之職類級別。

三、其他有必要辦理之職類級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