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  監評人員資格甄審、訓練及考核 ( 106 年 10 月 03 日)
第31條
中央主管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應公告辦理監評人員資格之培訓:

一、新開發之職類級別。

二、經評估具監評人員資格者數量不足之職類級別。

三、其他有必要辦理之職類級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