職業訓練師甄審遴聘辦法  ( 105 年 07 月 14 日)
第9條
職業訓練機構聘任職業訓練師時,應組織甄選委員會,就合於第四條至第 七條規定之資格者甄選之。甄選委員會之組織由各職業訓練機構訂定之。

前項甄選採筆試、實作、試教等方式為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