職業訓練師甄審遴聘辦法  ( 105 年 07 月 14 日)
第6條
正訓練師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:

一、具有碩士學位,取得與應聘職類相關之甲級技術士證,曾從事與應聘 職類相關工作滿五年者。

二、具有博士學位,取得與應聘職類相關之甲級技術士證者。

三、具有博士學位,取得與應聘職類相關之乙級技術士證,曾從事與應聘 職類相關工作滿三年者。

四、持有助理教授合格證書,並有應聘職類之教學經驗五年以上者。

五、持有副教授合格證書,並有應聘職類之教學專長者。

六、任副訓練師滿五年,服務成績優良,並有與應聘職類相關之創作發明 或技術性著作或學術性著作,經審查合格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