職業訓練師甄審遴聘辦法  ( 105 年 07 月 14 日)
第5條
副訓練師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:

一、專科以上學校畢業,取得與應聘職類相關之乙級技術士證,曾從事與 應聘職類相關工作滿十一年者。

二、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,取得與應聘職類相關之乙級技術士證,曾從事 與應聘職類相關工作滿七年者。但該應聘職類尚未辦理乙級以上技能 檢定時,須曾從事與應聘職類相關工作滿九年者。

三、具有碩士學位,取得與應聘職類相關之乙級技術士證,曾從事與應聘 職類相關工作滿二年者。

四、具有碩士學位,曾從事與應聘職類相關工作滿四年者。

五、持有講師合格證書,並有應聘職類之教學經驗二年以上者。

六、任助理訓練師滿六年,服務成績優良,並取得與應聘職類相關之甲級 技術士證者。

七、任助理訓練師滿三年,服務成績優良,並具有與應聘職類相關科系之 碩士以上學位者。

八、任助理訓練師滿五年,服務成績優良,並有與應聘職類相關之創作發 明或技術性著作或學術性著作,經審查合格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