職業訓練師甄審遴聘辦法  ( 105 年 07 月 14 日)
第14條
助理訓練師或副訓練師教學成績優良,合於第五條或第六條規定資格之一 者,其服務之職業訓練機構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辦理升級資格審查。經 審查合格者,發給升級證書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