職業訓練法  進修訓練 ( 104 年 07 月 01 日)
第15條
進修訓練,係為增進在職技術員工專業技能與知識,以提高勞動生產力所 實施之訓練。

第16條
進修訓練,由事業機構自行辦理、委託辦理或指派其參加國內外相關之專 業訓練。

第17條
事業機構辦理進修訓練,應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將辦理情形,報主管機 關備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