職業訓練法  技術生訓練 ( 104 年 07 月 01 日)
第11條
技術生訓練,係事業機構為培養其基層技術人力,招收十五歲以上或國民 中學畢業之國民,所實施之訓練。

技術生訓練之職類及標準,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公告之。

第12條
事業機構辦理技術生訓練,應先擬訂訓練計畫,並依有關法令規定,與技 術生簽訂書面訓練契約。

第13條
主管機關對事業機構辦理技術生訓練,應予輔導及提供技術協助。

第14條
技術生訓練期滿,經測驗成績及格者,由事業機構發給結訓證書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