職業訓練法  輔導及獎勵 ( 104 年 07 月 01 日)
第37條
主管機關對職業訓練機構或事業機構辦理職業訓練情形,得就考核結果依 左列規定辦理:

一、著有成效者,予以獎勵。

二、技術不足者,予以指導。

三、經費困難者,酌予補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