吊籠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 制動器等 ( 103 年 06 月 27 日)
第24條
吊籠之升降裝置、起伏吊臂之裝置 (以下稱起伏裝置) 及伸縮吊臂之裝置 (以下稱伸縮裝置) (以下統稱為升降裝置等) ,除使用液壓為動力者外 ,應置備制動器。

前項之制動器應符合下列規定:

一、制動轉矩值應為承載相當於積載荷重時,吊籠之升降裝置等轉矩值中 最大值之一.五倍以上。

二、升降裝置等分別置有二組以上制動器者,制動轉矩值為各制動器制動 轉矩值之總和。

三、須置備動力被遮斷時,能自動動作之設備。

前項第一款之升降裝置等之制動轉矩值,其阻力值不予計入。但該升降裝 置等具有效率在百分之七十五以下之蝸桿蝸輪機構者,得計入該機構阻力 所生轉矩之二分之一。

第25條
走行式吊籠應置備控制其走行之制動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