吊籠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 附則 ( 103 年 06 月 27 日)
第48條
吊籠應於機架及工作台上之顯而易見處,置有標示下列事項之銘牌:

一、製造年月。

二、製造者名稱。

三、積載荷重。

第49條
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。

本標準修正條文,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