吊籠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 總則 ( 103 年 06 月 27 日)
第1條
本標準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六條第三項及第十六條第四項訂定之。

第2條
吊籠構造特殊者,得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後,免除本標準所定全部或部分 之適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