吊籠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 安全裝置 ( 103 年 06 月 27 日)
第33條
吊籠應置有工作台之下降速度未超過容許下降速度之一.三倍前,能自動 控制其速度之裝置;或置有工作台之下降速度未超過容許下降速度一.四 倍前,能自動制止其下降之裝置,且該裝置應裝設於二條獨立之救命用鋼 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