吊籠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 安全裝置 ( 103 年 06 月 27 日)
第32條
吊籠之控制裝置,應有自操作部分放手時,能自動將該吊籠之動作停止之 構造。但其操作部分如分設於二處以上時,該裝置應為不能同時操作之構 造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