吊籠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 材料 ( 103 年 06 月 27 日)
第3條
吊籠結構部分使用之材料,應符合下列國家標準 (以下簡稱 CNS) ,或為 具有同等以上化學成分及機械性質之鋼材。但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耐蝕 鋁合金等材料,不在此限。

一、CNS 575 規定之鋼材。

二、CNS 2473、規定之 SS330 或 SS400 鋼材。

三、CNS 2947、規定之鋼材。

四、CNS 4435、規定之 STK400 或 STK490 系列鋼材。

五、CNS 4437、規定之十三種鋼材。

六、CNS 5802、規定之 304 系列不銹鋼材。

七、CNS 6183、規定之鋼材。

八、CNS 7141、規定之鋼材。

九、CNS 7794、規定之 304 系列不銹鋼材。

十、CNS 8497、規定之 304 系列不銹鋼材。

前項結構部分不包括護圍、護罩、機械部分及供人員升降之支撐部分等。

吊籠之工作台底板得使用木材或耐蝕鋁合金板材。但使用木材時,不得有 影響強度之裂隙、蝕蛀、節疤或木紋纖維傾斜等缺陷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