吊籠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 強度 ( 103 年 06 月 27 日)
第22條
軌道式吊籠之軌道末端,應設置車輪阻擋器、緩衝裝置或緩衝材,車輪阻 擋器之高度應在走行車輪直徑五分之一以上。

軌道式吊籠設有可切換軌道之裝置者,應具有當無法正確切換軌道時,能 於該軌道切換裝置前停止走行之構造。

吊籠之走行軌道應以確實可靠方法固定於建築物上,各軌條間應以魚尾板 或其他方法連接之,並不得有影響吊籠安定之撓曲、腐蝕或損傷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