吊籠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 強度 ( 103 年 06 月 27 日)
第20條
吊籠之工作台應依下列規定:

一、底板材不得有間隙,且確實固定於框架。

二、周圍依下列規定設置圍柵或扶手: (一) 堅固之構造,並確實與底框結合。 (二) 所用材料不得有顯著之損傷、腐蝕等缺陷。 (三) 高度在九十公分以上。

三、設置扶手時,應於周圍置有中欄杆及高度在十公分以上之腳趾板。

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,於椅式吊籠不適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