吊籠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 強度 ( 103 年 06 月 27 日)
第19條
吊籠有翻覆之虞者,其結構部分安定度之值,應依下式計算;並視其應力 計算情形,如係第十七條第一款者,此值為一.五以上;同條第二款者, 此值為一.三五以上;同條第三款者,此值為一.二以上。

S=Ms/Mo ,式中之 S、Ms 及 Mo 分別表示下列之值:

S :安定度。

Ms:安定力矩 (牛頓公分) 。

Mo:反轉力矩 (牛頓公分) 。

前項安定度應以結構部分之安定度最為不利之狀態下計算;軌道式吊籠應 將軌道等之固定效果納入計算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