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 捲胴 ( 103 年 06 月 27 日)
第29條
以鋼索供作荷物之吊升、直行、吊運車橫行等動作之裝置 (以下稱吊升裝 置等) ,其捲胴、槽輪或平衡輪之節圓直徑與鋼索直徑之比,應大於下表 之值:
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吊升裝置等之等級│捲胴等之類別│ 比 值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┤ │ │ │第一組 │第二組 │第三組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 A │捲胴 │ 14│ 18│ 22.4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 │槽輪 │ 16│ 20│ 25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 │平衡輪 │ 10│ 10│ 10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 B │捲胴 │ 16│ 20│ 25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 │槽輪 │ 18│ 22.4│ 28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 │平衡輪 │ 10│ 10│ 10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 C │捲胴 │ 18│ 22.4│ 28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 │槽輪 │ 20│ 25│ 31.5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 │平衡輪 │ 10│ 10│ 10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 D │捲胴 │ 22.4│ 28│ 35.5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 │槽輪 │ 25│ 31.5│ 40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 │平衡輪 │ 10│ 10│ 10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 E │捲胴 │ 28│ 35.5│ 45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 │槽輪 │ 31.5│ 40│ 50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 │平衡輪 │ 12.5│ 12.5│ 12.5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 F │捲胴 │ 35.5│ 45│ 56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 │槽輪 │ 40│ 50│ 63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 │平衡輪 │ 14│ 14│ 14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┤ │備註: │ │1.表中之 A、B、C、D、E 及 F 分別表示附表四規定之吊升裝置等│ │ 之等級。 │ │2.表中之第一組、第二組及第三組鋼索種類如下: │ │(1) 第一組鋼索:非不銹鋼材質之鋼索,其構造為6股或8股採平行 (│ │ 蘭式 Lang’s) 撚法者及 6 股 37 絲者。 │ │(2) 第二組鋼索:鋼索之構造為 3 股、4 股或多層撚鋼索 (Multi-│ │ layer strands) 者。非不銹鋼材質之鋼索,其構造為 6 股 (│ │ 6 股 37 絲除外) 或 8 股採交叉 (普通) 撚法者;不銹鋼材質│ │ 之鋼索,其構造為 6 股或 8 股採平行 (蘭式 Lang’s) 撚法│ │ 者及 6 股 37 絲者。 │ │(3) 第三組鋼索:第一組及第二組以外之其他鋼索。 │ 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 前項規定之吊升裝置等之捲胴、槽輪或平衡輪之節圓直徑與鋼索直徑之比 值,得依下式計算,且其值不得低於等級 A 對應之值:

┌ ┐ │ σB │ │ ──+4g │ D │┌┌D┐ ┐μ2 │1 ─=│││─│-9│────+9│─ d │└└d┘s ┘σB │H │ ──+4g │ │ μ1 │ └ ┘ D ┌D┐ 式中之─、│─│ 、σB、μ1、μ2、g 及 H 分別表示下列之值: d └d┘s

D ─:吊升裝置等之捲胴、槽輪或平衡輪之節圓直徑與鋼索直徑之比值。

d ┌D┐ │─│ :前項表中各該吊升裝置等之等級及捲胴等類別之對應值。

└d┘s σB :鋼索之抗拉強度值。

μ1 :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表中規定之安全係數值。

μ2 :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經計算所得鋼索之安全係數值。

g :重力加速度 (公尺/秒 2) H :修正係數,依附表五規定。

供作過負荷預防裝置使用之槽輪節圓直徑與通過該槽輪鋼索之比值,應為 五以上。

第30條
固定式起重機之有槽式捲胴捲進鋼索時,鋼索中心線與所進入之槽之中心 線間夾角,應為四度以下。

固定式起重機使用無槽式捲胴時,其遊角應為二度以下。

第31條
鋼索與捲胴、伸臂、吊運車架、吊鉤組等之連結,應使用合金套筒、壓夾 或栓銷等方法緊結之。

第32條
構成吊升裝置等之捲胴、軸、銷及其他組件應具有充分之強度,且不得有 妨礙吊升裝置等作動之磨耗、變形或裂隙等缺陷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