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 制動器 ( 103 年 06 月 27 日)
第26條
吊升裝置及起伏裝置,應設置控制荷物或伸臂下降之制動器。但使用液壓 或氣 (汽) 壓為動力者,不在此限。

前項之制動器,應符合下列規定:

一、制動轉矩值應為承載相當於額定荷重時,起重機吊升裝置或起伏裝置 中最大轉矩值之一‧五倍以上。

二、吊升裝置或起伏裝置分別設置二個以上之制動器時,制動轉矩值為各 制動器制動轉矩值之總合。

三、應設置起重機動力被遮斷時,能自行制動之設備。但以人力操作者, 不在此限。

四、使用人力操作者,應設置擋齒裝置或擋鍵,並應符合下表規定: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操作方式 │制動力 (牛頓) │制動行程 (公分)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腳踏式 │300 以下 │30以下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手動式 │200 以下 │60以下 │ 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前項第一款之制動轉矩值,摩擦阻力不予列計。但使用效率值在百分之七 十五以下之蝸桿蝸輪機構時,其摩擦阻力所生轉矩值之二分之一,得計入 制動轉矩。

第27條
起重機之直行裝置應設制動器。但下列起重機,不在此限:

一、設置在屋內,操作人員於地面上操作,並隨荷物移動,且符合下列規 定之一者: (一) 直行輪軸承為滑動軸承。 (二) 直行輪軸承為滾動軸承,且直行額定速度在每分鐘二十公尺以下。

二、以油壓作動者。

三、以人力作動者。

第28條
起重機之橫行裝置應設制動器。但下列起重機,不在此限:

一、設置在屋內,且橫行輪軸承為滑動軸承者。

二、設置在屋內,操作人員於地面上操作,橫行輪軸承為滾動軸承,且橫 行額定速度為每分鐘二十公尺以下者。

三、吊運車以油壓作動者。

四、吊運車以人力作動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