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 附則 ( 103 年 06 月 27 日)
第66條
固定式起重機應於操作人員及吊掛作業人員易見處,置有額定荷重之明顯 標示,並以銘牌標示下列事項:

一、製造者名稱。

二、製造年月。

三、吊升荷重。

第67條
(刪除)
第68條
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。

本標準修正條文,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