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 走道等 ( 103 年 06 月 27 日)
第52條
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架空式起重機、橋型式起重機或卸載機等起重機 之桁架及伸臂起重機之水平伸臂,應以其全長設置走道。但設有檢點台及 其他為檢點該起重機之設備者,不在此限。

前項走道,應依下列規定辦理:

一、寬度應為四十公分以上。

二、走道兩側應設有自走道面起高度九十公分以上之堅固扶手、中欄杆及 自走道面起高三公分以上之腳趾板。但有礙吊運車或其他裝置橫行之 側及水平伸臂之旋轉,另設有防止人員墜落設施者,不在此限。

三、走道面不得有踩倒、滑倒、絆倒等之危險。

第53條
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伸臂起重機,其水平伸臂以外之伸臂,應設攀登 梯。但設有檢點台或其他為檢點該起重機之設備,或在地面上易於檢點該 起重機者,不在此限。

第54條
前條攀登梯或其他起重機之攀登梯,應依下列規定辦理:

一、踏板應等距離設置,其間隔應在二十五公分以上三十五公分以下。

二、踏板與伸臂及其他最近之物間之水平距離,應在十五公分以上。

三、踏板未設置側木者,應有防止足部橫滑之構造。

四、通往上方走道、檢點台之部分,應設高出該處地板面七十五公分以上 之側木,且其前端應彎向各該處所地板面。

五、長度超過十五公尺者,每十公尺以內設一平台。

六、高度超過六公尺時,應於距梯底二公尺以上部分設置護籠或其他保護 裝置。

第55條
固定式起重機設置之階梯,應依下列規定辦理:

一、對水平面之傾斜度,應在七十五度以下。

二、每一階之高度應在三十公分以下,且各階梯間距應相等。

三、階面寬度應在十公分以上,且各階面應相等。

四、高度超過十公尺者,應於每七‧五公尺以內設置平台。

五、設置高度七十五公分以上之堅固扶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