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 防止逸走裝置等 ( 103 年 06 月 27 日)
第50條
設置於屋外之起重機,應設有直行之防止逸走裝置,其性能應足以承受依 下式計算所得之風荷重:

W=1180 4√h CA 式中之 W、h、C 及 A 分別表示下列之值:

W :風荷重。單位:牛頓 H :起重機受風面自地面起算之高度值 (公尺) 。但高度未滿十六公尺者 ,以十六計。

C :風力係數,依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。

A :受風面積,依第十六條第四項規定。

前項之風荷重,應以起重機之逸走最不利之狀態計算之。

第51條
設置於屋外之起重機,其直行之原動機馬力應在風速每秒十六公尺時,能 安全行駛至防止逸走裝置之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