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 緩衝裝置 ( 103 年 06 月 27 日)
第48條
架空式起重機、鎚頭型伸臂起重機、牆裝起重機、橋型起重機及卸載機之 橫行軌道,應在其兩端或適當場所設置緩衝裝置、緩衝材或相當於吊運車 輪直徑四分之一以上高度之車輪阻擋器。

起重機之直行軌道,應在其兩端或其適當場所設置緩衝裝置、緩衝材或相 當於該起重機之直行車輪直徑二分之一以上高度之車輪阻擋器。

第49條
二部以上之起重機並置於同一軌道上時,應分別於各該起重機相對側,設 置防撞裝置、緩衝裝置或緩衝材。但操作人員於地面上操作,並隨荷物移 動之起重機,不在此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