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 駕駛室及駕駛台 ( 103 年 06 月 27 日)
第58條
使用鋼索或吊鏈懸吊駕駛室或駕駛台,並隨荷物同時升降之固定起重機, 應於該駕駛室或駕駛台置有二條以上獨立捲揚用鋼索或吊鏈懸吊之。

前項起重機,應設有如捲揚用鋼索或吊鏈斷裂時,能自動控制該駕駛室或 駕駛台下降之裝置。但駕駛室或駕駛台之揚程在二‧五公尺以下者,不在 此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