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 駕駛室及駕駛台 ( 103 年 06 月 27 日)
第57條
裝設在起重機之駕駛室或駕駛台,應符合下列規定:

一、其結構應能確保操作人員之視界。但操作人員與吊掛作業者間能保持 確實之連絡者,不在此限。

二、開關器、控制器、制動器、警報裝置等操作部分,應設於操作人員容 易操作之位置。

三、應設置防止感電用之圍柵或絕緣覆蓋,以預防操作人員因接觸充電部 分,發生感電危害。

四、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列舉之起重機駕駛室之構造,應能防止粉塵侵入。

五、具有物體飛落危害操作人員安全之虞之場所,其起重機駕駛台,應設 有防護網或其他防止物體飛落危害之設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