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  附則 ( 106 年 12 月 01 日)
第21條
檢查機構為執行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、檢查,得就個案邀請專家學者協助 之。

第22條
檢查機構實施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、檢查時,製程安全評估小組、施工安 全評估小組成員應列席說明。

第23條
檢查機構實施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、檢查時,應摘要記錄過程及決議等事 項。

第23-1條
爆竹煙火工廠向檢查機構申請審查或檢查時,應檢附由爆竹煙火管理條例 主管機關核發之製造許可文件影本。

第24條
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