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代行檢查機構管理規則  代檢機構之資格及條件 ( 106 年 10 月 02 日)
第3條
代檢機構經指定辦理代行檢查業務(以下簡稱代檢業務)期間,應具備下 列規定之設施及專職人員:

一、固定獨立設置之代行檢查辦事處所,並設有檔案室、檢查設備存放室 及足夠容納全部代檢機構人員辦公作息之空間。

二、符合附表一規定之檢查設備及器具。

三、置代檢業務一級主管、副主管及二級主管(以下簡稱代檢業務各級主 管)。

四、置有承辦轄區代行檢查項目、數量所需之代行檢查員(以下簡稱代檢 員)。

五、置有配合承辦代行檢查行政業務所需之事務人員。

六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有必要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