升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 強度 ( 103 年 06 月 27 日)
第19條
結構部分所用材料之應力值,除不得超過規定之容許應力值外,並應依下 表荷重組合計算:

┌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荷重狀態│荷重之組合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一 │ψD ×垂直靜荷重+ψL ×垂直動荷重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二 │ψD ×垂直靜荷重+ψL ×垂直動荷重+ψL ×[(水平動│ │ │荷重+風荷重 (暴風時除外) )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三 │垂直靜荷重+垂直動荷重 (人員及負荷之荷重除外) +暴│ │ │風時之風荷重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四 │垂直靜荷重+垂直動荷重 (人員及負荷之荷重除外) +地│ │ │震荷重 │ ├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備註:表中ψD 為靜荷重係數、ψL 為動荷重係數,分別為下列之值│ │: │ │1.工程用升降機之ψD 取 1.1 以上,ψL 取 1.25 以上。 │ │2.非工程用升降機之ψD 及ψL,應分別依該升降機之種類、載重率│ │ 、運轉時間率、額定速率、衝擊及結構部分形狀取其對應之值。 │ 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 前項之應力值,應取荷重組合中最不利之情形計算之。

第20條
結構部分應具有不致因變形而妨礙升降機安全使用之剛性及強度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