升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 鋼索及鏈條 ( 103 年 06 月 27 日)
第45條
升降機使用之鋼索應符合下列規定:

一、安全係數依下式計算;並依種類取下表所列之值以上。但揚程在五十 公尺以下之升降機,其鋼索自重及槽輪阻力不予計入:

鋼索之斷裂荷重 安全係數=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 鋼索所承受之最大荷重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┐ │鋼索種類 │安全係數值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捲揚用鋼索 │ 10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牽索 │ 4 │ 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 二、升降機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,捲揚用鋼索之安全係數得為八以上,不 受前款限制: (一) 揚程在十三公尺以下者。 (二) 額定速率在每秒○.七五公尺以下者。 (三) 積載荷重在三百二十公斤以下者。

三、鋼索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: (一) 鋼索一撚間有百分之十以上素線截斷者。 (二) 直徑減少.公稱直徑百分之七以上者。 (三) 有顯著變形或腐蝕者。 (四) 已扭結者。

四、捲揚用鋼索應符合下列規定: (一) 使用符合國家標準之鋼索或同等以上性能者。 (二) 公稱直徑在十二公厘以上。但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者,不在此限。 (三) 每一搬器應有三條以上。但間接式液壓升降機及捲胴式升降機為二 條以上。 (四) 捲胴式升降機之搬器在最低停止位置時,應有二捲以上鋼索留置在 捲胴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