升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 材料 ( 103 年 06 月 27 日)
第4條
升降機結構部分使用之材料,應符合下列國家標準 (以下簡稱 CNS) ,或 具有同等以上化學成分及機械性質之鋼材。但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耐蝕 鋁合金等材料,不在此限:

一、CNS 575 規定之鋼材。

二、CNS 2473、規定之 SS 330 及 SS 400 鋼材。

三、CNS 2947、規定之鋼材。

四、CNS 4269、規定之鋼材。

五、CNS 4435、規定之 STK 400、STK 490 或 STK 540 鋼材。

六、CNS 4437、規定之十三種、十八種、十九種或二十種鋼材。

七、CNS 7141、規定之鋼材。

八、CNS 13812 規定之鋼材。

前項結構部分不包括梯子、護圍、護罩、其他非供人員或貨物升降之支撐 部分及機械部分等。

升降機之支持樑、導軌、拉條及非工程用升降機之搬器等使用之材料,不 受第一項規定限制。

工程用升降機搬器之底板材料,得使用木材。但使用木材時,不得有影響 強度之裂隙、蛀蝕、節疤或木紋纖維傾斜等缺陷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