升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 升降裝置 ( 103 年 06 月 27 日)
第33條
升降機之升降裝置,除使用液壓或氣壓為動力者外,應置備制動器。

前項之制動器應符合下列規定:

一、具有配重之升降機,制動轉矩值須為承載相當於積載荷重時,其升降 裝置最大轉矩值之一.二倍以上。

二、除前款升降機外,其他升降機制動器之制動轉矩值,須為承載相當於 積載荷重時,其升降裝置最大轉矩值之一.五倍以上。

三、須置備動力被遮斷時,能自動動作之設備。

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升降裝置之制動轉矩值,其阻力值不予計入。但該 升降裝置具有效率值在百分之七十五以下之蝸桿蝸輪機構者,得計入該機 構阻力所生轉矩值之二分之一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