勞動檢查法第二十八條所定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認定標準  ( 94 年 06 月 10 日)
第4條
有立即發生感電危險之虞之情事如下:

一、對電氣機具之帶電部分,於作業進行中或通行時,有因接觸 (含經由 導電體而接觸者) 或接近致發生感電之虞者,未設防止感電之護圍或 絕緣被覆。

二、使用對地電壓在一百五十伏特以上移動式或攜帶式電動機具,或於含 水或被其他導電度高之液體濕潤之潮濕場所、金屬板上或鋼架上等導 電性良好場所使用移動式或攜帶式電動機具,未於各該電動機具之連 接電路上設置適合其規格,具有高敏感度、高速型,能確實動作之防 止感電用漏電斷路器。

三、於良導體機器設備內之狹小空間,或於鋼架等有觸及高導電性接地物 之虞之場所,作業時所使用之交流電焊機 (不含自動式焊接者) ,未 裝設自動電擊防止裝置。

四、於架空電線或電氣機具電路之接近場所從事工作物之裝設、解體、檢 查、修理、油漆等作業及其附屬性作業或使用車輛系營建機械、移動 式起重機、高空工作車及其他有關作業時,該作業使用之機械、車輛 或勞工於作業中或通行之際,有因接觸或接近該電路引起感電之虞者 ,未使勞工與帶電體保持規定之接近界線距離,未設置護圍或於該電 路四周裝置絕緣用防護裝備或採取移開該電路之措施。

五、從事電路之檢查、修理等活線作業時,未使該作業勞工戴用絕緣用防 護具,或未使用活線作業用器具或其他類似之器具,對高壓電路未使 用絕緣工作台及其他裝備,或使勞工之身體、其使用中之工具、材料 等導電體接觸或接近有使勞工感電之虞之電路或帶電體。